1、家主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保姆在照顾期间,没有尽到小心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那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正常人在正常照顾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受伤,那保姆就没有责任。
2、家主跟保姆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发生此状况时的责任需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2、如果是由于护工自身疏忽导致的意外,责任应由护工承担。例如,护工没有注意到病人的身体状况变化或者没有正确执行医嘱,导致病人发生意外伤害,应有护工负责。
3、如果病人自身身体情况复杂或者其家属没有提供准确的病情信息,导致护工难以给予适当的照顾,那么责任或许应该由病人或者家属承担。
1、意外险能赔付陪护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因此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陪护费、手术费等均在报销范围。
2、另外,若消费者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障,若是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而非根据实际花销情况报销。
一,人身意外伤害有哪些赔偿项目? 1,在医院治疗的各项费用还有由于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2,照顾病人的费用、耽误工作的费用、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坐车的费用、住宿的费用、住院吃饭的补助费用、补充必要营养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该去赔偿。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1、医疗费用通过医院开出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的收钱凭据,还有病人病历、诊断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判定。赔偿义务人如果觉得部分治疗不必要不合理,可以找其他证据来说明。赔偿多少医疗费,由一审结束前实际用的费用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必需的康复费用、应该的整容费用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在实际发生后可以再上诉。但是通过医疗证明还有鉴定结论肯定产生的费用,和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可以一起赔偿。 2、由于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通过当事人耽误工作时间还有收入情况判定。耽误工作时间通过当事人治疗的医院开出的证明判定。当事人由于受伤变成残疾将来也会影响工作的,耽误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在定残日的前一天。当事人如果有固定收入,耽误工作费用就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如果没有固定的收入,就按他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近来三年平均的收入情况,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样或是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3、护理费通过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人数还有护理时间来判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规定来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是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做相同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算。护理人员一般为一个人,但是医疗机构或是鉴定机构有其他明确建议的,可以按照建议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时限要求算至当事人生活能自理时结束,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当事人还有必需的陪伴护理人员由于就医还有换医院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来算。交通费应该用正式的票据作为凭据;相关凭证应该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通过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判断。当事人必须要去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当事人本人还有陪伴护理人员实际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该给予赔偿。 6、营养费按照医院的意见判定。 7.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就收到上诉的法院的当地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的标准判定。被扶养人如果是未成人,算到18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另外生活来源的,算二十年。还有在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长一岁减少一年;在七十五岁以上的,就按为五年来算。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民法通则规定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1、家主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保姆在照顾期间,没有尽到小心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那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正常人在正常照顾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受伤,那保姆就没有责任。
2、家主跟保姆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6、(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7、(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9、(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1、(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3、(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1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15、(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6、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