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明确广东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
3、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全省逐步统一,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4、二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5、●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6、●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7、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8、《办法》还明确,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不得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9、《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广东省的,按《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0、●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11、●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12、●如果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13、●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1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5、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6、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7、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8、第三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19、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20、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21、第五条参保人员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2、(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市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3、(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24、(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6、第六条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27、未达前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28、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29、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0、第八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1、(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32、(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33、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或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地级以上市。
34、第九条各市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35、(一)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6、(二)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7、(三)参保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8、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39、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40、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41、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42、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中途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43、第十二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44、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45、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46、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47、第十五条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本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48、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同时废止。
49、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韶关樱花公园是一处观赏樱花的好去处,小伙伴们快趁着花期前去游玩打卡吧!那么韶关樱花公园的门票价格是多少?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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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票政策:身高1.2m(不含)以下或6周岁(含6周岁)以下的儿童免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老人证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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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在问这个韶关丹霞山门票多少钱的事情,这个问题很多人关注,毕竟现在有的景区的门票不便宜,所以去之前得做个攻略什么的,那么具体多少钱呢?相关的问题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具体看看。
儿童/学生/老人/军人票:网上预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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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下程索道票:原价¥40,网上预订¥39。
[成人]上程索道票:原价¥40,网上预订¥39。
[成人]双程索道票:原价¥70,网上预订¥58。
[儿童]双程索道票:原价¥70,网上预订¥25。
1.未成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的6周岁(不含)至18周岁(含)的未成年人。
2.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原件(7、8月份含本人当年中、高考准考证原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生。
3.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年满60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
4.现役军人军属:持优待证的现役军人家属。
5.参赛选手随同亲友:成功报名参加市政府在丹霞山举办的大型群体赛事活动的参赛选手随同亲友(8人及以内),于赛前一周和赛后一周,持个人有效证件、同行参赛选手个人有效证件及相关参赛证明,享受半价优惠一次。
1.未成年人:有监护人陪同,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的6周岁(含)以下的儿童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
2.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3.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退役军人:持部队颁发的《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及《现役军人优待证》等本人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持军部队颁发的《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人员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有效证件的军部队离休退休人员;持《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军人。
4.“三属”人员: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遗属具体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当事人隔代亲属)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三属”人员。
5.消防救援人员:持《干部证》《消防员证》《退休证》《学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等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
6.残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的残疾人。
7.记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发放的记者证原件的记者。
8.摄影家协会会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省级摄影家协会会员证原件的人士。
9.书画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省级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证的人士。
10.旅行社总经理、导游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或旅行社总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原件的人士;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文旅部颁发的电子导游证原件的导游员。
11.道德模范:凭个人有效证件和有效证书的历届全国、全省和全市道德模范以及提名奖获得者。
12.丹霞英才:持丹霞英才卡人员及其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的随行父母、配偶、子女等。
13.丹霞山研学导师、科普志愿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研学实践/自然教育导师证件的研学导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历年入选科普志愿者名单的丹霞山科普志愿者。
14.参赛选手:成功报名参加市政府在丹霞山举办的大型群体赛事活动的参赛选手,于赛前一周和赛后一周,持个人有效证件及相关参赛证明享受免票优惠一次。
(三)科普研学、教学实习团队优惠。
对大、中、小学师生到丹霞山开展教学实习、科普研学给予普惠性优惠,凭学校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函件,享受30元/人优惠政策。
1.年卡30元/人。持韶关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韶关社保)、学生证(韶关学籍)等有效证件,2024年全年可办理市民年卡;成功报名参加市政府在丹霞山举办的大型群体赛事活动的外地参赛选手,凭个人有效证件及相关参赛证明,可优惠办理年卡一张。年卡2024年自然年内有效,不跨年使用。
注:元旦、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假日期间不办理。
2.次卡30元/人。持韶关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韶关社保)、学生证(韶关学籍)等有效证件,2024年全年均可办理。
根据粤价〔2009〕95号文件规定,在“五一”“十一”和春节三个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减免20%的优惠,即80元/人。
(一)如遇相关价格及优惠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由韶关市丹霞山旅游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享受优惠游客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确认。
(三)上述政策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51-6291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