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的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留学期间回国是要扣除的;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即一般情况英国9月课程结束后回国,再回去交毕业论文或者参加毕业典礼的时间均不算。);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在留服有备案)提交申请材料(从入境开始算起);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意,不要为了出国期间不断社保而去找一家单位挂靠社保);
6、与在京单位(在留服有备案)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请北京朝阳地区的考生注意啦,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开招聘的公告,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报考。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北京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25人”,可供参考。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朝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朝人社发〔2021〕15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朝阳区疾控中心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招聘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岗位共25个,主要以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医学检验类专业为主,聘用后聘任等级参照岗位信息目录中的拟聘任岗位等级,以及单位结合岗位设置要求考察聘用人员情况确定。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专业对口。
(二)具有与所聘工作岗位相对应的知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且一般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终以教育部认证时间为准)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须符合进京条件(包括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外语水平达到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等条件,落户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3.原则上毕业生本科年龄一般不超过26周岁(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国内院校所取学历须为经教育部批准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国(境)外院校所取学位须通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非京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符合《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申请条件。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学历、学位、外语水平等),报考人员须在2022年9月28日(含28日)前已取得相应资质。
(六)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七)报考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岗位。
(八)符合申报岗位需求的其他招聘条件,具体详见附件。
2022年10月8日9:00至2022年10月11日16:00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可通过“北京朝阳”网站()的“公示公告”栏,登录公招系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报名,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本人正式免冠证件近照,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者按照公布的职位要求与系统提示说明,在网上报名期间按时规范,准确无误填报相关报名信息,以便后续资格审查。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未经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进入之后的招聘环节。
报名同时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上传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上传的材料均须扫描原件以PDF文件的格式,打包压缩发送至上述指定邮箱。邮件的主题和附件的题目:岗位代码—岗位名称—姓名—专业。信息项有改动的报名表均属无效,不得参加本环节。应聘者如未按要求将相应材料完整、准确、及时上传,由应聘者自行承担后果,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后续公开招聘环节。资格审查所需材料如下:
(1)《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公招系统导出,“诚信声明本人签名”处本人签字);
(2)身份证正反面(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集体户口的应聘者户口簿首页(户主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外语等级、执业资格证等与应聘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中学历证书需提供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须在有效期内);
(5)就业推荐信(须校级就业工作部门盖章并注明培养方式)、非定向证明、所学全部课程成绩单(须校级教务主管部门盖章)、英语四(六)级证书等材料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须在有效期内);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相关材料。
专业化考核由综合能力测试和结构化面试两部分组成,综合能力测试(包括专业知识及公共基础知识等内容)、面试两部分成绩均实行百分制。总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能力测试×40%+面试×60%,综合能力测试、面试及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原则上均不低于60分。专业化考核的时间及方式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根据专业化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拟体检人员名单,并由区卫生健康委在“北京朝阳”()网站的“公示公告”栏及公招系统()中发布拟体检人员名单。
组织拟体检人员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请应聘者随时关注“北京朝阳”网站()的“公示公告”栏,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可在同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如指定的医疗机构建议体检对象复检的,体检对象须按要求复检。
区疾控中心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考察,如考察环节出现岗位空缺,可在同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人员须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对考察合格人选名单将在“北京朝阳”网站()的“公示公告”栏进行拟聘用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示一经开始,如再出现招聘岗位人选空缺情况,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一)应聘者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应聘者须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或与报名条件不符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即时通报并取消聘用,三年内不得参加朝阳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的相关考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从考试报名到招聘工作结束,应聘人员应保证所留邮箱有效,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应聘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招聘程序所产生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聘用:
2.拟聘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
4.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公招各项工作;
5.202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毕业;
7.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在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岗位信息目录
本篇文章来源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