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
2、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程序处理。
1、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32-83892721,公司邮箱rhwyzb@hisense.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2、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08-19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内。
3、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功,注册资本5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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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福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32-68058000,公司邮箱116341402@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9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4条。
2、青岛福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1998-09-16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39号。
3、青岛福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京,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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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
2、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一级。
3、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4、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干费用)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5、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4、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6、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7、为业主提供的代为办理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8、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9、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0、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1、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工资方面,青岛小区物业道闸岗位的员工薪资都是很高的,每个员工的岗位不同薪资也是不同的,年薪收入在4万5到8万之间,所以青岛小区物业道闸岗位的收入很好。
2、福利方面,青岛小区物业道闸岗位的每个员工都有五险一金,社会保障十分齐全,而且还有企业的年终奖金和带薪年假,所以青岛小区物业道闸岗位的待遇很高。
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32-86622222,公司邮箱dexinwuye@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00-01-12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14号。
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绍贤,注册资本5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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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业发展。第五条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房屋、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5、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八条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九条支持市、区(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调解行业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十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6、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7、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相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8、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划分,但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共同决定。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9、(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10、(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11、(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12、(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
13、(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14、(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15、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