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8、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9、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根据我所在的徐州市,2500-3200元/月。
2、根据58同城招聘网站上显示:临时工,夜班保安岗位,55岁以下,2500-3200元/月,学历不限,经验不限。
3、所谓临时工,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概念,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临时工值夜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工伤的认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我单位门卫系临时工,今年57岁,该工人三年前突发脑溢血,右上下肢偏瘫、但仍可行动,单位考虑到其实际,并未立即辞退。今年5月24日凌晨3点,单位县政府通知紧急会议,电话无人接听,才发现门卫已死亡,据推测,死亡时间为11点-1点之间。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是否为工伤。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梅学兵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突发疾病猝死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梅律师1999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恩施市工商联总商会浙江维权站站长。因执着不虚华的工作作风,迎得当事人好评。
恒远彩印(海南)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印刷企业,通常需要进行分时分段的生产作业,包括夜班作业。因此,其临时工作岗位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进行夜班工作。当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企业产能、生产需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如果临时工不能夜班或者有健康或其它有效的原因不能上夜班的情况,可以与企业协商调整工作时间或安排其他工作任务。此外,临时工在工作前需要了解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等,以免因误解或未知情况而导致矛盾和不必要的困难。在与企业协商和沟通时,应当遵守企业规定,以加强协调和合作,达到共赢的效果。
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上夜班一定有补助,但是如果夜班涉及到延长工作时间的话,那么就需要有补助,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6、(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7、(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8、(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